DQZHAN訊:熊躍輝:超低排放 要有驅動力護航
超低排放因其可降低某些污染物的排放量而受到追捧。提倡超低排放有助于大氣環境質量的改善、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,也是企業履行社會責的體現。但是企業的超低排放積極性到底是靠強制性約束,還是應該通過激勵機制引導?11月15日,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司長熊躍輝在“節能減排低碳發展”高層論壇上就超低排放的驅動力這一主題做了精彩演講。
熊躍輝在會上表示,從政府到科研院所再到社會媒體公眾,都將超低排放作為關注對象,并寄希望于以超低排放來解決中國的大氣污染問題。不可否認,超低排放有其積極的發展意義:有助于切實改善環境質量;有助于推動技術進步;有助于推動形成企業盡責的社會氛圍等。但是目前超低排放的進路尚不明確,推行真正意義上的超低排放仍面臨諸多挑戰。
超低排放存在的問題
首先是現階段的無法可依。目前,我國推行的燃煤電廠新排放標準,尤其是在47個城市實行的特別排放限制都是技術性法規,都具有約束力,燃煤電廠只受法律法規的約束,無法強制企業實行更低的排放,現階段要求企業超低排放無法可依。
其次是超低排放無利可圖。作為企業,發展和盈利是企業的目的,污染物排放只需要達到國家標準,遵紀守法即可,缺乏對企業實行超低排放的驅動力。
*后,超低排放不能強化市場競爭力。現階段的超低排放不是全部污染物的超低排放,僅**于氮氧化物、煙粉塵和二氧化硫三項指標。
超低排放的驅動力
首先,發揮稅收的杠桿作用。用稅收解決超低排放帶來的不公平問題,可以設立針對二氧化硫、煙粉塵和氮氧化物的稅種,通過稅收手段進行調劑,刺激燃煤電廠進行技術改造,走超低排放之路。
其次,盡快出臺排污權交易市場機制。企業在國家標準范圍之內通過超低排放騰出了總量,可以允許企業將騰出的總量轉到市場上交易并變成效益,平衡投入和產出的關系,使企業有利可圖,提升企業超低排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。
再次,組建超級基金。目前分散在各部門的節能環保專項資金很多,基金的碎片化使得各自發揮的作用較小。可以從國家層面上整合各種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,通過出臺激勵機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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